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PC)第54条第3款和第153条第5款,在专利审查结束时,将对现有技术的欧洲和PCT申请进行定期补充检索,作为EPO授权程序中的额外质量检查。与欧洲和PCT申请不同,在先专利在欧洲专利实质审查中不被视为现有技术(EPC第54条),只能在欧洲专利授权后在国家程序中被援引作为撤销的理由(EPC第139条第2款)。
因此,申请人可以决定在审查完成之前为在先专利提交一份单独的权利要求(EPC第138项规则)。统一专利制度背景下,申请人可能对这一选择感兴趣,因为只有符合所有欧盟成员国授予的同样的权利要求的欧洲专利才能获得统一专利保护(欧盟第1257/2012号条例第3条第1款)。
在成功试点的基础上,EPO将为申请人提供额外的服务,帮助其决定是否提交单独的权利要求。审查部门将检索在先专利、初步评估其相关性,并在授权意向书中注明初步认定的相关专利引文(EPC第71条第3款)。在此基础上,申请人将能够对引用的在先专利进行深入评估。
杨璐霜 编译
来源:
https://www.epo.org/news-events/news/2022/20220725.html
原文标题:EPO introduces systematic top-up search for earlier national rights
检索日期:2022年7月25日
文章来源:中科院知识产权信息(微信订阅号:casi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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