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修改章节如下:
(1)商标注册申请中的优先权审查
对优先权申请的审查,仅限于优先权日和在日本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日之间存在在先申请等情形,可以作为驳回优先权申请的理由。
若姓名或名称相同,则视为具有优先权的商标注册申请人与优先权证书中所示的申请人为同一个人。
(2)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审查
即使没有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材料或用途等相关描述,如果可以通过分类来确定材料或用途,也应视为其符合第六条第1款和第2款的要求。
根据上述规定,符合第六条第1款和第2款的情况下,不允许将特定商品或服务进行修改或划分到另一类,这属于改变了原申请的情况。
卢雨欣 编译
来源:
https://www.jpo.go.jp/system/laws/rule/guideline/trademark/binran-kaitei/2021-03_oshirase_syouhyoubin_kaitei.html
原文标题:商標審査便覧の改訂のお知らせ
检索日期:2021年3月24日
文章来源:中科院知识产权信息(微信订阅号:casipr)